國立中興大學人體研究計畫審查暨管理辦法 ADMINISTRATION
民國104 年11 月18 日第396 次行政會議訂定
  1. 國立中興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使本校人體研究計畫之執行符合人體研究法之規範,特訂定本辦法。
  2. 本辦法所稱人體研究,係指從事取得、調查、分析、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、生理、心理、遺傳、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。人體檢體包含人體(包括胎兒及屍體)之器官、組織、細胞、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。
  3.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,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,應擬定計畫,經審查組織審查通過,始得為之。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,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,始得實施。該項研究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    • 計畫名稱、主持人及研究機構。
    • 計畫摘要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。
    • 計畫預定進度。
    • 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、同意之方式及內容。
    • 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。
    • 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。
    • 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。
    •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。
    • 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之揭露。
  4. 本校人體研究計畫送審原則如下:
    • 與醫療機構合作之計畫,以送該機構之倫理審查會審查為原則。
    • 非與醫療機構合作之計畫,可送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,或其他經查核通過之倫理審查會。
  5. 人體研究計畫之倫理審查程序,依審查組織之相關規定進行。審查服務費用由研究主持人依審查組織訂定之收費標準支付。
  6. 為落實本校人體研究計畫之管理,研究主持人應於計畫審查通過後繳交審查證明影本乙份(執行期間如有變更時亦同),計畫結案後繳交計畫執行表乙份。
  7. 前條之管理事宜,以生物科技發展中心為管理單位,相關管理細則另訂之。
  8.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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