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輻射防護安全講習會

講習會主要係針對新進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,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三十五條規定,單位主管必須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,通過測驗合格後,由學校頒給合格證書後才得以操作放射性物質。 原本每學年舉辦乙次之講習會,為了讓同學們有更多的機會於89學年度起更改為每學期乙次。由於參加的同學逐年增加,校內找不到合適的演講廳容納200人以上,必須再分兩個梯次上課,造成諸多不便,講習會舉辦方式仍需改善。
相關規定: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三十五條。

新增或更新執照

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需申請『物質執照』可發生游離設備之使用需申請『設備執照』申請之執照每五年需更換乙次,更換時需作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。
相關規定: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:放射性物質即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,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執照。

偵檢儀校正

所有的輻射偵檢儀器必須每年送特定單位進行校正,確保使用儀器之準確度,避免因偵檢儀器精準度不夠造成人員不當暴露而受到傷害。(提醒您偵檢儀只有在電池電力充足時才能準確運作)。
相關規定: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五十八條。

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相關事宜
  • 放射性物質申購手續
  • 射性物質使用流程圖
  • 放射性廢料處置辦法
  • 長半化期放射性物質廢棄方法
  • 短半化期放射性物質處置辦法
密封放射性物質相關事宜

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相關事宜

相關規定: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: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、改裝,在工程完竣後,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作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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