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人體研究法第5條之規定,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,應擬定計畫,
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,始得為之。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
審查通過之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後,始得實施。
二、本校人體研究相關計畫送審原則
1. 與醫療機構合作之計畫,以送該機構之倫理審查會審查為原則。
2. 非與醫療機構合作之計畫,可送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
審查,申請注意事項如附件一;或其他經查核通過之倫理審查會,
詳如附件二。
三、依人體研究法第16條之規定,學校對執行中的研究計畫案,應為必要
之監督;為管理校內人體研究計畫執行情形,審查通過後請繳交審查
證明影本乙份至生科中心,執行期間如有變更時亦同。
四、審查證明影本請送至動植物防檢疫大樓6樓605室,承辦人:陳惠宜小姐。
五、如需研究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證明,可利用中區區域性研究倫理中心購
置之 CITI 網路課程,註冊使用說明如附件三。